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地方立法 > 立法动态  >  正文

嘉兴被正式赋予地方立法权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5-09-29

  9月25日下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嘉兴等四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决定明确规定,嘉兴等四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标志着我市自当日起可以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

  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就法律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据了解,目前我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立法法》同时规定,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设区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

  为了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对我市地方立法权的批准,嘉兴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按照省人大指导意见,开展各项立法筹备工作。市委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并给予大力支持,成立了由市委书记鲁俊为组长、相关市领导为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承接地方立法权领导小组。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筹备工作方案,成立了立法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冬生担任组长,相关副主任和委室负责人为成员,加强指导督促和统筹协调,确保立法准备工作有序进行。此外,我市还在建章立制、机构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来源: 作者:作者:市人大法委徐平 文字记者: 通讯员: 摄影记者: 摄影: 编辑:嘉兴人大网 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