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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嘉兴市南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6-10-31

    《嘉兴市南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嘉兴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现已进入第二次审议前的文本修改阶段。根据《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将条例草案全文、说明和征求意见提纲中国嘉兴网、嘉兴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

反馈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并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61120 

邮寄地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嘉兴市南湖区广场路1号),邮编:314050

电子邮箱:jxrdfz@163.com

联系人:徐平、李晓光

联系电话:82521546、82521157,传真:82521157

 

附件1:《嘉兴市南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附件2:关于《嘉兴市南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附件3:嘉兴市南湖保护管理立法征求意见提纲

 

              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6年1031日       

 

 

 

 

 

 

 

附件1

嘉兴市南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嘉兴南湖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嘉兴南湖自然、人文资源及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南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嘉兴南湖是指:以南湖、西南湖水域为主体,包括由南湖路、南溪西路、沪杭铁路所围合的南湖区域;沪杭铁路、中环南路放鹤洲路、梅湾街沿湖所围合的西南湖区域;南溪西、海盐塘路、凌公塘路花园路所围合的七一广场区域。

嘉兴南湖(以下简称“南湖”)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南湖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南湖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南湖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嘉兴南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南湖管理机构”)负责南湖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物价、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经、水利、文物保护、旅游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湖的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南湖资源、设施和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检举、制止破坏南湖资源、设施和生态环境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南湖保护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保护规划是南湖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设计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

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嘉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南湖资源评价;

(二)南湖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三)南湖发展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

(四)南湖水域生态保护方案; 

(五)基础配套设施的安排;

(六)红色旅游资源等核心景观保护的措施;

(七)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南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禁止建设与烟雨楼、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等核心景观不协调,与南湖整体景观风格风貌不相符的建设项目,以及危害安全、污染水体、妨碍游览的设施。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南湖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制度,对南湖的自然、人文资源等进行调查和登记,建立档案,落实相应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十一条  列入文物保护的景观资源,应当合理利用。

列入历史建筑的景观资源,其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或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和外观。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人文资源,应当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发掘、整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南湖水域的日常保洁工作 ,完善雨污分流管网设施等建设。

水利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南湖水域的清淤疏浚。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南湖水域水质的监测。南湖管理机构发现水质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治理。

第十四条  南湖管理机构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可以在南湖水域合理种植体现嘉兴特色的水生植物,按规定程序适量放养能改善水体质量的水生动物。

第十五条  经批准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南湖有关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噪,保护好植被、水体、地质地貌等南湖资源。

禁止侵占、填埋湖面和河面。

第十六条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设置商业经营网点。督促交通、游乐、住宿、餐饮等经营者依法经营,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南湖管理的各项规定,在指定的区域、地点依法经营。

第十七条  在南湖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征求南湖管理机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户外商业广告; 

(二)设置游船码头;

(三)举办大型游乐、文化、体育、商业展销活动;

(四进行影视拍摄或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五)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在南湖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摆摊、圈地、占点;

(二)擅自在水域养殖、种植、捕捞,擅自放养水生动物及投放饵料;

(三)擅自在指定区域外垂钓;

(四)擅自进行游泳、帆船、冲浪、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游乐和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南湖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或建设必要的通讯、应急、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救援救助等服务设施,建立标牌标识系统。

第二十条  经批准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使用电力、天然气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并按指定线路和站点行驶或者停靠。

除观光游览、执行公务、救援救助、工程作业的车辆和船舶及残疾人专用助力车辆,其他车辆和船舶禁止进入南湖,属城市道路的路段及社会停车场除外。

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南湖出入口设置停车场,合理分流南湖周边车辆。

第二十一条  南湖要建立游览、交通等门票价格体系,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南湖内从事建设活动,对植物、水体、地质地貌等资源造成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侵占、填埋湖面和河面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指定的区域、地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可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张贴户外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活动、拍摄影视作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下列活动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摆摊、圈地、占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水域养殖、种植、捕捞,擅自放养水生动物及投放饵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指定区域外垂钓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进行游泳、帆船、冲浪、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游乐和体育活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船舶、车辆,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或在规定地点外停靠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车辆和船舶擅自进入南湖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南湖管理机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南湖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嘉兴市南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根据《嘉兴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实施方案》,《嘉兴市南湖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市2016 年一类立法计划项目。现就《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及体例

(一)制定的必要性。南湖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红船的启航地,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100个红色旅游景区之一。南湖不仅是嘉兴人民的南湖,也是全国人民的南湖;嘉兴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南湖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景观,以及大运河重要的水利工程遗产,是嘉兴人民的母亲湖,也是嘉兴对外的一张城市名片,保护南湖人人有责;南湖既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又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城市公园。但随着城市功能的扩张,于2003年划定的南湖景区区域已受到侵蚀,部分不协调的功能逼近岸线,同时,南湖在发展和保护中也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南湖的规划和建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保护、利用和管理职责还不清晰,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影响南湖水域水质的现象还严重存在,如在南湖水域垂钓、捕捞、放养水生动植物及投放饵料;日常的运营管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还时有存在,如游泳、摩托艇、冲浪等。因此,制定一部规范南湖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体例。《条例(草案)》在体例上分为五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原则、适用范围,明确了南湖保护的范围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分工;第二章规划建设,明确了南湖规划应当符合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嘉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是南湖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依据;第三章保护管理,明确了南湖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部门、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第四章是法律责任,明确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创设了部分罚则。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本《条例》实施的时间。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一)起草过程。为了有序推进《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本《条例(草案)》由市建委负责起草工作,并于7月中旬提交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建委提交的《条例(草案)》进行了调研和修改工作。张仁贵副市长召集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旅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经局、市水利局等部门专题进行研究。市法制办又两次向张市长专题汇报。市法制办又先后召开了市级有关部门、南湖区有关方面,以及相关部门的座谈会,听取了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召开了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会议,相关协会代表、群众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征求意见会,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吸收到《条例(草案)》中去。在召开有关座谈会期间,我们还专门听取了市人大环资委、市嘉城集团领导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9月2日,《条例(草案)》全文在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上刊发,嘉兴日报、嘉兴电视台分别播发了信息,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152条,其中第一次部门征求意见反馈28条,第二次部门征求意见反馈17条,专家征求意见反馈85条,嘉兴第九区、嘉兴论坛和门户网站征求意见反馈22条。

(二)意见采纳情况。

1.关于南湖管理机构和南湖保护行政执法的规定,采纳了市编办的意见,直接明确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嘉兴南湖管理机构负责南湖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按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明确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关于南湖保护范围的规定,采纳了大部分部门及专家的意见,仅就以南湖湖泊格局的范围进行保护管理,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不纳入南湖保护范围,不设风貌协调区。

3.关于突出嘉兴南湖红色文化的规定,采纳了旅委等部门的意见,突出了嘉兴特有的“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等红色资源的规定。

4.关于游泳、钓鱼等限制性、禁止性规定,部门和专家及大部分市民亦表示支持禁止,游泳协会、钓鱼协会及部分市民建议划出一定区域。我们对部份内容予以采纳。

三、《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南湖保护的范围。范围划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体现湖泊格局。历史上,南湖与西南湖合称为鸳鸯湖,湖面广阔,共同组成了我市历史城区的自然环境。二是体现红色文化。南湖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革命纪念馆是党的历史信息的承载体,两者不可分割。《条例》明确南湖保护的范围,是以南湖、西南湖水域为主体,包括由南湖路、南溪西路、沪杭铁路所围合的南湖区域;沪杭铁路、中环南路放鹤洲路、梅湾街沿湖所围合的西南湖区域;南溪西路、海盐塘路、凌公塘路花园路所围合的七一广场区域。

(二)关于南湖保护对象。南湖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是本次立法的重点内容,《条例(草案)》对南湖资源和环境保护明确了一系列的措施:着重突出了三大保护对象:一是自然景观资源:包括自然湖泊格局、自然岸线以及野生(水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自然景物; 二是人文景观资源:包括以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为代表的红色人文资源,以烟雨楼、仓圣祠为代表的江南园林景观资源;三是南湖水体水质及生态环境。

(三)关于南湖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必须经过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的批准,并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南湖景区并不是经过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风景名胜区,尚不具备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以,《条例(草案)》明确一是建立南湖保护和管理机制,主要协调、处理南湖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二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湖管理机构来负责南湖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市发展和改革、物价、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文物保护、旅游和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南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四是南湖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负有南湖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南湖资源保护管理和南湖秩序维护的义务等等。

(四)关于南湖规划编制。《条例(草案)》明确南湖应当编制南湖规划和城市设计作为南湖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保护范围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南湖规划要求。南湖规划应当符合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嘉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五)关于南湖内禁止性规定。南湖为开放景区,现有游泳、垂钓、私艇等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了影响和破坏南湖资源和环境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在南湖水域内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养殖种植,放养水生动植物及投放饵料;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同时,为了给游客和市民创造舒适的游览和休闲环境,规定除南湖的观光游览和养护车辆,抢险、消防、公安等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以及救援救助、残疾人专用车辆和观光游览船舶,水利、公安、渔政、环卫等执行公务及工程作业的船舶外,其他车辆和船舶禁止进入南湖,属城市道路的路段及停车场仍允许车辆通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南湖出入口设置停车场,合理分流南湖周边车辆。

(六)关于南湖水域游泳和垂钓问题。在南湖水域游泳和垂钓由来已久,对南湖水域及周边环境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特别是夏秋季节,游泳者擅自攀上湖心岛,对红船的有效保护产生不利影响,水域内溺水死亡事件每年发生。而且在南湖内随地随意垂钓、投放饵料,特别是投放有毒的饵料,对南湖水质的净化也是不利的,甚至会造成危害。因此,《条例(草案)》作出了相关规定,禁止擅自在南湖水域内进行游泳。同时,对于争议较大的南湖水域内垂钓问题,采纳部分不同意见,在《条例(草案)》禁止性规定中规定了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内垂钓。

(七)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对相关禁止性规范设置了相应的处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违反南湖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创设了具体处罚措施。

 

 

 

 

 

 

 

 

 

 

 

 

 

 

 

 

 

 

 

 

附件3

嘉兴市南湖保护管理立法征求意见提纲

 

一、您认为南湖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有哪些?

    二、您认为条例草案中规定的南湖保护管理体制和市人民政府、南湖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责是否合适?如何修改?

    三、你认为对南湖红船、烟雨楼和南湖革命纪念馆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做到保护和开发有机结合?

 四、你对在南湖水域养殖、种植、捕捞和放养水生动植

物的行为如何看待?是否应当禁止?

    五、认为是否需要在南湖全面禁止钓鱼和游泳?如何规范管理?

六、您认为应该如何规范帆船、冲浪、摩托艇等水上游乐运动

七、您认为南湖需要严格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八、认为应当如何管理在南湖边现有的从事餐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您对条例草案规定有关车辆和船舶禁止进入南湖部分区域怎么看?是否应该禁止?

十、您认为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南湖水质及南湖景观、植被地貌水体的原有风貌

十一、您认为如何才能强化南湖红色旅游、文化、市民休闲功能?

十二、法律责任条款是否全面、合适、可行?

十三、您对本次南湖保护立法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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