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地方立法 > 意见征集  >  正文

关于征求《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7-11-03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初次审议现进入第二次审议前的文本修改阶段。根据《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和说明中国嘉兴网、嘉兴人大网、微信公众号(搜“嘉兴人大立法”或“jxrdlf”关注可回复)等媒体上公布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

反馈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出,并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71123 

邮寄地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嘉兴市南湖区广场路1号),邮编:314050

电子邮箱:jxrdfz@163.com

联系人:李晓光、赵宇龙

联系电话:82521157,传真:82521162。

 

    附件1:《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附件2:关于《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7年113

 

 

附件1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管理,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

(一)遗产河道:苏州塘、嘉兴环城河、杭州塘、崇长港、上塘河;

(二)遗产点:长虹桥、长安闸。

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 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发挥大运河遗产河道、水工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的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促进大运河遗产保护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实现大运河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日常维护和宣传教育工作。

发改、国土、农业、教育、财政、环保、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文化(文物)、旅游、综合执法、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大运河遗产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承担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文物主管部门按本条例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建立大运河遗产监测和预警系统,编制遗产保护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应急预警事件;

(二)收集相关遗产监测数据,提交监测报告;

(三)负责大运河遗产的研究、展示和档案资料收集工作;

(四)加强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开展大运河保护执法工作。

第七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募集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大运河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大运河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大运河遗产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鼓励新闻媒体、各类教育机构有效利用大运河遗产资源,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宣传活动。

第十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组织编制。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一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与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一致,并与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嘉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水利、航道、港口等专项规划以及大运河遗产沿线区域城市详细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与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开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大运河遗产的构成要素、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划定大运河遗产区和缓冲区, 分类制定保护措施。减少城乡建设、水利、航运、游览等对大运河遗产的负面影响,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与沿线城乡发展、居民生活的关系。

遗产区是指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范围。

缓冲区是指大运河遗产的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三条 在遗产区内,除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展示、景观维护、防洪排涝、清淤疏浚、水工设施维护、水文水质监测设施建设、航道和港口设施建设、跨河桥梁和隧道建设、游船码头和居民住宅修缮等必要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缓冲区内,要严格限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规模和建筑高度,不得进行任何有损大运河遗产历史环境和空间景观的建设活动,不得修建风格、体量、色调等与大运河遗产不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四条 在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避开大运河水工遗存相关古迹、遗址,并在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时,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实施原址保护。

建设项目选址、布局、高度、体量、外形、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大运河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 在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工程可能对大运河遗产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确有需要的,还必须制定保护方案,由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验收必须有文物主管部门参与,工程资料应当提交文物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统一设置大运河遗产标志牌、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边界界桩,并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大运河及其支流河道生态治理,各级环保、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防治遗产河道污染,改善大运河水环境,达到世界文化遗产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八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内的水闸、涵洞、泵站、码头、驳坎、堤岸等水工、航运设施,以及桥梁、栏杆、道路、绿化、公共卫生、标志标牌等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水工工程、航运等设施出现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九条 遗产河道、遗产点的管理单位是遗产保护的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维护和管理遗产河道、遗产点及相关保护设施,履行保护义务。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运河遗产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擅自修缮、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二)损毁大运河遗产界桩、标识;

(三)擅自占用、填堵、围圈、遮掩水域或者挖掘河道;

(四)爆破、钻探或者擅自采石、取土;

(五)向水体或者在岸坡倾倒、堆放垃圾、废料、泥沙、泥浆、工程渣土等废弃物;

(六)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设施、防汛设施,水文、水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设施,防护、警示设施;

(七)其他破坏大运河遗产及其景观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内,从事商业宣传或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发生危及大运河遗产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大运河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工程可能对大运河遗产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损毁不可移动文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损毁大运河遗产界桩、标识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4年6月,中国大运河项目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嘉兴共有5段河道和2个遗产点入选,标志着嘉兴首个世界文化遗产诞生,并成功跻身世界遗产城市行列。根据《嘉兴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实施方案》,《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市2017年一类立法计划项目。现就《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 》的必要性

1972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第5 条明确要求公约缔约国应制定法律对遗产进行保护。嘉兴市大运河地处江南运河要冲,连接着太湖和钱塘江两大水系,境内110公里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河段,占整个大运河申遗河道总长的十分之一以上,是浙江申遗河道的五分之二。嘉兴市大运河以明清运河主河道为骨干,其网状河道体系至今保持畅通,是孕育嘉兴的“母亲河”,是活着的、流动的重要文化遗产。嘉兴大运河流经秀州、南湖、经开、桐乡、海宁等区域,发挥着重要的交通、运输、行洪、灌溉、输水等作用,具有流经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管理内容复杂的特点。同时,嘉兴地处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长三角地区,运河沿线的基础建设频繁,给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因此,通过立法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实施保护,既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也是实现保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现实需要和综合性、整体性的传承大运河文明的需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

《条例(草案)》由市文化局负责起草,并于4月下旬提交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文稿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调研和修改工作,先后走访了长虹桥、长安闸两个遗产点附近的社区、企业、居民,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运河沿线居民以及运河流经区域海宁、桐乡、秀洲、南湖、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有关镇政府和部门的座谈会,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多次召集文化、发改、建委、环保、国土、综合执法、旅委、交通运输、农经、水利和嘉城等市级部门(单位)专题进行研究,并认真听取文物保护方面专家的论证意见。5月28日,《条例(草案)》全文在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上刊发,《南湖晚报》、嘉兴电视台等媒体分别播发了信息,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二十八条, 包括立法的目的、原则和保护目标,职责分工、管理机构、保护规划、工程建设、文化遗产信息监测以及有关禁止性的规定等。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条例(草案)》保护的对象是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5段河道,2个遗产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遗产区和缓冲区划定,是依据省政府2012年12月31日“浙政函【2012】2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规划的批复》确定的。

(二)关于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根据文化部令第54号《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的规定,以及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条例(草案)》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大运河遗产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行业的系统工程,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条例(草案)》明确,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考虑到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的文物保护职能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承担,《条例(草案)》采纳了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明确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发改、国土、农业、教育、财政、环保、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文化(文物)、旅游、综合执法、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

(三)关于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大运河(嘉兴段)遗产保护规划》2012年9月已经嘉兴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并颁布实施。《条例(草案)》明确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修改、变更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故《条例(草案)》第10~12条对规划编制、变更,以及与各专业规划的衔接及要求作了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管控,《条例(草案)》第13~15条确立了危害遗产安全建设项目的排除规则,严格限定了遗产区内建设项目的类别范围,规定了缓冲区内不得进行任何有损大运河遗产历史环境和空间景观的建设活动,不得修建风格、体量、色调等与大运河遗产不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规定了遗产区内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以及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方案、评估报告和审批的程序控制制度。

(四)关于禁止性规定。《条例(草案)》对大运河遗产各类设施的维护、禁止行为、日常巡查与监测、应急预警以及大运河水污染防治等作了相关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再重复设定;根据我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在第24条中规定未编制工程可能对大运河遗产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第25、26条对刻划、涂污不可移动文物和损毁大运河遗产界桩、标识的,也规定了相关的罚则。

同时,《条例(草案)》对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作了规定。

来源: 作者:作者: 文字记者: 通讯员: 摄影记者: 摄影: 编辑:嘉兴人大网 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