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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9-04-15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现进入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阶段。根据《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将条例草案全文、说明和征求意见提纲在中国嘉兴网、嘉兴人大网、微信公众号“嘉兴人大立法”等网站、媒体上公布,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

反馈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微信公众号留言等方式提出,并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5月5日

邮寄地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嘉兴市南湖区广场路1号),邮编:314050。

电子邮箱:jxrdfz@163.com。

联系电话:82521546,传真:82521162。

 

附件1:《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附件2:关于《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附件3:征求意见提纲

 

 

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9415日         

 

 

附件1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红船精神,规范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五)受理并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六)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以及文明单位员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六条  公民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主动给需要的人让行。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各行其道,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车辆在规定区域有序停放,统一车头朝向。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出行高峰时,错时乘车。

(五)旅游活动时,遵循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优良。

(七)遵循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

(八)婚事新办,丧事简办,节俭办酒,厚养薄葬。

(九)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及安全的物品。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开展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而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四)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语言粗俗,扰乱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五)损坏、侵占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无障碍设施、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观设施等。

(六)占道经营、越门经营。

(七)其他违反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驾驶电动车,进入绿道、不佩戴头盔、违反规定停车、载人载物;互联网租赁车辆随意停放。

(三)随意横穿马路、闯红灯、跨隔离栏,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四)在公共交通工具内争抢座位、推搡、饮食,妨碍驾驶员正常工作。

(五)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及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道路地面及其他户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 

(三)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主要景观河道、湖泊等水体内实施洗涤、游泳、捕鱼等危害水体、妨碍市容的行为。

(四)随地吐痰、便溺或者倾倒、丢弃垃圾。

(五)损坏公共绿地及绿化设施。

(六)露天焚烧落叶、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八)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未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造成泄漏、散落。

(九)其他违反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意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在小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张贴,影响小区容貌。

(三)在小区公共区域损毁绿化、种植蔬菜、堆放杂物、晾晒物品,占用、损坏小区共用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随意停放车辆,占用他人车位、堵塞消防通道或他人车库门,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通行。

(五)在禁养区饲养家禽、家畜、信鸽及其他宠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擅自改变车库用途,违规出租或经营。

(七)不按照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八)未按照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时间进行房屋装修,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九)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和经济秩序

(三)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其他违反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支持和加大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对文明行为予以鼓励,并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优先帮扶。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资金与物质支持,设立民间道德奖项,对各类道德典型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助残、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完善志愿服务积分管理、嘉许回馈等制度,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六条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组织和器官移植等方面有权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十九条  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为施救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等便利服务。

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有条件的广场、公园、商业经营场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或厕位,并保持设施设备良好;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临街厕所应当对外开放;妇幼保健医疗机构、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场所的公共厕所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市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表彰和纪念文明行为模范人物。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文明行为宣传教育、不文明行为举报劝导等行为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荣誉表彰奖励、积分加分等措施的依据。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建设、民政、文化旅游、教育、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二十七条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和刊登、播出文明行为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及安全的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危及安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开展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行驶的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属驾驶人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属乘车人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含)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罚款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实施本条例第二章所列的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且行为人拒不改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将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

说明

 

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2011年,嘉兴市被命名为第三届全国文明城市,随后于2015年、2017年连续通过全国文明城市复查,实现了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我市在创建文明城市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市委、市政府陆续启动了城市快速路、子城城市客厅、南湖湖滨区块改造、中心城区品质改造提升等“百年百项工程”建设。随着文明城市创建的深化和升级,我市迫切需要一部综合性、系统化、内容全面的促进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嘉兴市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不文明现象,尤其在“三大活动”走访过程中,群众对公共场所吸烟、车窗抛物、乱停乱摆、乱贴乱写、乱扔垃圾、乱穿马路、犬类扰民等不文明行为反响强烈。通过立法规范市民行为,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加快我市现代化城市的建设进程十分必要。国内很多城市如深圳市、青岛市、厦门市、武汉市、西安市以及省内的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舟山市等地都已经制定实施了文明行为促进法规。

加强文明行为促进领域的立法,对于引导人们践行文明行为规范,惩戒不文明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填补我市全面、系统规范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地方立法的空白。二是厘清不文明行为违法界限。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界定道德层面的文明行为和法律层面的文明行为。三是建立健全鼓励、表彰文明行为长效机制。例如,建立对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文明先进人物的关爱帮扶机制。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嘉兴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被列一类立法项目。《条例(草案)》由市文明办负责起草,2018年,起草单位先后赴宁波市、绍兴市学习立法先进经验,还通过发放调查表的形式,通过5个市级网站、8个市级部门和3个商业网站的微信公众号(微博、APP)广泛征集应倡导的文明行为、应反对的不文明行为,共发放调查表2900余份,征集到条目2万余条。从调查结果看,共梳理出“不文明驾驶、不文明过马路、不文明居住、不文明养犬、不文明经营、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等最为普遍的不文明行为。2019年2月3日起草单位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3日,市司法局收到《条例(草案)》后,立即与市文明办联系召开专题会议,对《条例(草案)》起草的基本情况作了认真的了解,并着手开展审核修改工作。

2月15日,《条例(草案)》全文在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上刊发,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随后,市司法局先后到南湖区、嘉善县、平湖市、桐乡市、海宁市和市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了6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当地文明办、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和街道、社区、经营户、新居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征求了市政府立法专家的意见。2月26日至3月12日,在听取各地意见或建议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文明办多次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逐句讨论和修改。期间,还将修改完善后的《条例》书面征求市级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建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全文共六章四十条,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支持、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机制。明确了本《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社会共治机制等,规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条例(草案)》实施,以及其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同时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特别强调了国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在文明行为促进方面应起表率作用。

(二)关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条例(草案)》从嘉兴市的文明建设实际出发,结合民意调查的结果,同时考虑到乌镇作为世界互联网大会永久举办地的地方特色,明确了文明行为的基本要求,并从公共秩序、交通、环境、社区、互联网等方面对不文明行为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条例(草案)》针对不文明现象,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列举。例如,在第六条中把“车辆在规定区域有序停放,统一车头朝向”明确规定为对公民文明行为的倡导性要求;针对“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故”折射的问题,规定禁止在“在公共交通工具内争抢座位、推搡、饮食,妨碍驾驶员正常工作”;针对横穿马路的“低头族”,规定禁止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结合我市“双禁”规定,明确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是危害环境的不文明行为。同时,针对调研中普遍反映的犬类扰民问题,由于《嘉兴市犬类管理条例》已对饲养犬类作了专门规定,因此《条例(草案)》不作赘述,只规定不得“在禁养区饲养家禽、家畜、信鸽及其他宠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关于鼓励和支持措施。规定了鼓励和支持慈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见义勇为行为、无偿献血、紧急情况下的必要帮助、公益设施设置等具体措施以及保护救助人、纪念文明行为模范人物、记录文明行为等制度。其中,第十八条对实施紧急现场救护行为作出了鼓励性规定,并在第十九条明确该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分别针对高空抛物、违法排放噪声、违法吸烟、车辆内向外抛物、打击报复等不文明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针对堆放、吊挂危及安全物品的行为,《条例(草案)》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二条的规定作了扩充,不限于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及安全的物品”,应予以处罚。针对在特定公共场所吸烟的不文明行为,《条例(草案)》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针对噪音扰民,执法操作难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开展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条例(草案)》还创新性地设置了安排参加社会服务、告知行为人单位(社区)和记录不良信用等三种保障机制。

以上《条例(草案)》及说明请予审议。

 

 

 

 

 

 

 

 

附件3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提纲

 

一、您认为条例草案中关于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的规定是否适当?有何意见建议?

二、条例草案明确了“不得在公交车内饮食”等规定,将“在公交车内饮食”等行为明确为违法行为,您认为规定是否合适?条例草案是否存在类似的情形,请列举说明。

三、您认为还有哪些不文明行为较为突出,需要立法予以规范,请列举说明。

四、请结合具体事例,谈谈解决不文明行为突出问题的措施和做法;鼓励和支持文明行为的措施和做法。

五、结合文明城市创建,您对政府部门推进这项工作,有何意见建议?

六、结合条例草案,您对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其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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