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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3-08-14

 

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现进入第二次审议前的法规文本修改阶段。根据《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现将法规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在中国嘉兴网、嘉兴人大网、微信公众号“嘉兴人大”等网站、媒体上公布,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

反馈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出,并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98

邮寄地址: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场路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邮编:314050。

电子邮箱:jxrdfz@163.com。

联系电话:8252115782521546

 

附件1: 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附件2: 关于《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起草说明

                    

 

                  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8月14日


 

附件1

 

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格工作体制

第三章  网格类型和划分

第四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

第五章  网格化管理事项

第六章  网格智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浦江经验”,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持续创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之内按照一定标准划分形成的边界清晰、大小适当的基层社会治理基本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在网格内配备服务管理人员,对社会事务统筹实施精准服务、有效管理的社会治理基本方式。

第四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二章  网格工作体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应当确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基层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在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共同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引导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红色物业等组成网格特色服务团队,为群众提供相关服务。

鼓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

 

第三章  网格类型和划分

 

第八条  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

综合网格是指以居民小区、楼幢,村民小组、自然村落、片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专属网格是指在较大规模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文创园区、专业市场、商务楼宇、学校、医院等特殊地域之内划分的网格。

第九条  综合网格的划分以属地性、整体性、适度性为原则,充分考虑地理、经济、人文布局和管理内容、人口数量、管理幅度、管理人员配置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和调整网格范围。在划定网格的基础上,可以设立微网格。 

专属网格实行属地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

第十条  网格划分和网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网格划分的具体办法在村(社区)划分网格,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市县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同意后适时调整网格划分。

 

第四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由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兼职网格员、微网格长,以及专业执法人员、基层党员干部、志愿者等其他参与网格服务管理的相关人员组成。微网格可参照网格模式配备工作人员。

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兼职网格员、微网格长的选任配备调整退出、考核评价、晋职晋级、激励保障等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综合网格的网格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干部中选任。专属网格的网格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担任或指定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网格长对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牵头处理网格内日常事务,统筹协调开展网格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每个网格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网格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统一招聘等方式配备,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基层经验丰富的辅助人员中选配

专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开展工作,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服务需求收集、社情民意上报、基础数据采集、矛盾纠纷化解、安全隐患排查、先期应急处突、便民代办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兼职网格员一般由网格中心户、村(居)民代表、小组长、楼道(栋)长、社区辅警、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物业服务人员等担任。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处理网格内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网格指导员一般由驻村(社区)干部、负责联系村(社区)的机关干部兼任。

网格指导员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微网格长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做好信息排摸、宣传教育、情况上报、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举止得体、语言文明,应规范佩戴嘉兴市统一的工作标识。 

第十八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和违反有关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的行为。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给予协助和配合,不得阻碍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依法履职。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布以下内容: 

(一)网格、微网格名称及其区域范围; 

(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等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四)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公布信息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县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依法采集、上报、更新网格内实有人口、住所、建筑物、重点场所、组织机构等基础数据和动态信息,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三)排查网格内各类信访、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隐患,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并积极化解; 

(四)联系走访服务群众,帮助解决困难诉求;

(五)根据政务服务改革有关规定,为困难群众提供协办、代办、代跑等便民服务; 

(六)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发现报告、协同处置,同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七)依法协助村(居)民自治,协助开展民主议事协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清单化准入和退出动态调整机制。市县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网格事务准入和退出机制。

需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应当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事先向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纳入。未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不得直接安排网格服务管理人员协助或者办理。 

确需临时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紧急事项,应当经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同意并明确纳入期限。 

第二十三条  网格服务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实施下列事项: 

(一)超出当地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 

(二)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应当建立健全网格上报事件分层分类办理制度,厘清不同层级、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完善信息收集、问题发现、事件上报任务交办、协同处置、结果反馈的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

网格服务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查走访中收集的群众意见、发现的问题隐患等,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途径逐级上报。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根据事件类型和管理权限进行流转处置,承办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并反馈情况,若无法及时办理或不符合办理原则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反馈

市县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对上报的需求事项处理情况应当建立督办和评价机制。 

 

第六章  网格智治

 

第二十五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数字化建设,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推进网格工作移动端建设,加强数据归集、回流、开发、利用,提高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效率。

有关部门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有关业务信息、数据信息与网格化信息平台对接融合,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六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事项的上报、受理、流转、办理、反馈和核查等流程应当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纳入基层治理四个平台运作,形成工作闭环。 

第二十七条  市县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按照全省数字化建设有关规定绘制网格数字化地图。网格地图确需调整变动的,经市县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审核后调整。

网格按照区域、类型等实行地理信息统一编码、动态调整,网格地图落图数据应当采用统一标准地址。

第二十八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专门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教育培训、配置相应经费,并加强工作监督。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未履行业务指导、经费保障和工作监督等职责的,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报经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对该事项作退出处理。 

第三十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协助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统一招聘的专职网格员纳入村(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其薪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薪酬保障和补贴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或者获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专职网格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专职网格员依法享受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专职网格员履行职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为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 

第三十五条  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专职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开展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化服务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鼓励网格服务管理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培育复合型社区工作人才。

第三十六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对市、县(市、区)有关单位、镇(街道)的绩效考评,由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

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权责对应、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专职网格员,可优先招录为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或纳入“两委”后备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招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业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优秀专职网格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

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网格化服务管理是当前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举措,也是夯实基层基础密切干群关系、协同城乡治理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地方立法,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需求日益突出。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要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党建统领网格智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构建党建统领网格智治体系。《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也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作出了原则规定。从全国范围看,多地积极探索网格化立法工作浙江衢州舟山,山东滨州、枣庄,江苏徐州等地已经出台网格化地方性法规浙江宁波也正在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地方立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我市迫切需要制定出台网格化服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二是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起步于2008年,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8年至2011年的基层党建“一张网”的1.0版;第二阶段是2012年至2018年的“全科网格”建设的2.0版;第三阶段是2018年下半年起的新时代“网格连心、组团服务”的3.0版。近年来,我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形成了一系列好的经验和机制,比如《关于建立健全微网格工作机制深化新时代“网格连心、组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网格员队伍激励保障机制加快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新时代“网格连心、组团服务”推动党建统领网格智治的实施意见》和网格工作“五项”制度(网格事务准入、网格责任捆绑、网格数据更新、星级网格员评定、专职网格员职级晋升)等。因此,我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有较好的立法基础,将这些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固化,有利于更好地为平安嘉兴、法治嘉兴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解决当前网格化服务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与现实治理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少法制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过程中出现了管理体制不统一、服务管理责任不清晰、网格事务准入不严格、网格员队伍保障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基层普遍反映网格员事务繁杂、不堪重负、流动性大等问题较为突出。亟须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使中央的改革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宏观的规定予以细化和具体化,与网格相关的实施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增强其强制力和执行力,进而解决网格工作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

草案起草过程

2022年,条例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二类项目后,市委政法委即建立由常务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组员的立法工作小组,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市司法局开展立法调研和文稿起草工作。

(一)扎实推进立法调研。2022年上半年,市委政法委全面梳理近年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文件。此后,结合“141”体系迭代升级、“三治融合”建设、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又多次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调研。2022年11月,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赴部分县(市、区)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立法调研,召开由相关部门、镇(街道)代表、村(社区)代表等人员参加的网格化立法专题调研座谈会。2022年12月,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赴衢州市学习考察网格化服务管理立法工作。

(二)精心组织文稿起草2023年1月,完成网格服务管理立法可行性论证报告,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会同市委政法委及时成立条例起草小组,结合省内外相关立法实践,边研究边起草。2023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与市委政法委小范围交流研讨条例初稿。根据研究意见,条例起草小组就起草过程中涉及的事项准入、网格员身份认定、经费保障等重要问题,及时与组织部、民政局、司法局、公积金中心等单位沟通协调、交换意见,完善文稿。草案形成后,先后6次以书面形式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大各委(室)的意见,条例起草小组对征集到的28家单位的45条修改建议逐一研究梳理,对其中40条予以吸收修改,5条无法吸收的与建议提出部门进行了对接沟通,认真细致完成4轮文稿修改。7月下旬,条例起草小组分别听取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意见。8月上旬,听取了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三)及时对接法规政策。5月30日,省基层智治专班下发《浙江省“141”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迭代升级工作指南(试行)》,其中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内容有调整,条例起草小组于6月12日对各县(市、区)开展“141”体系运行情况书面调研,结合调研情况,完成新一轮条例修改。近期,《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颁布实施,条例起草小组又对其中网格化服务管理部分进行对照检查,防止与上位法冲突。7月19日,条例起草小组再次召开由组织部、司法局、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和县(市、区)委政法委代表、镇(街道)代表、村(社区)代表、网格员代表等参加的研讨会,就条例草案当面征求意见深入交流研讨,进一步调整充实、优化完善草案内容。

三、草案起草的原则

草案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三大原则。一是坚守地方立法权限,保障立法合法性。条例调整事项为立法法第八十一条新增的“基层治理”类事项,条例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等中央纲领性文件,以及《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浙江省“141”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迭代升级工作指南(试行)》《中共嘉兴市委关于深化新时代“网格连心、组团服务”工作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党建统领网格智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指导意见》《新时代“网格连心、组团服务”工作指南》(市级地方标准)《关于深化“五基”建设 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嘉室字〔2022〕19号)等一系列法规和文件为依据。具体条文还借鉴了浙江衢州、舟山,江苏徐州,山东枣庄等立法经验。二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草案重点围绕解决我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在准入退出机制不健全、网格事务不规范,以及保障措施不完善等方面的重点问题、薄弱环节,细化了网格事项准入退出及禁入机制。同时,草案还探索了网格员职业发展具体路径。三是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突显地方特色。结合我市各地多年来基层治理数字化的实践,特别是社会治理一张图的有效做法,草案专章规定了网格智治,提高了基层治理的速度、精度和效度。

四、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四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草案总则部分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要概念、基本原则等内容一是关于立法目的。明确了持续创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立法目的。二是关于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及相关活动的范围三是关于主要概念。对网格和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主要概念进行了界定。是关于基本原则。规定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

(二)网格工作体制。草案第二章明确了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等内容。草案规定了市、县(市、区应当确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以及网格化管理的相关部门和职责、镇(街道)职责、村(社区)职责。草案还规定了群团组织、网格特色服务团队、志愿者等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内容。

(三)网格类型和划分草案明确了网格的类型、划分与调整等内容一是关于网格类型明确了网格类型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以及两种网格的概念二是关于网格划分规定了综合网格划分的基本原则,以及网格划分和调整的主体。

(四)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草案第四章明确了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及其职责,人员行为规范和相关信息公布。一是关于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草案规定了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由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兼职网格员、微网格长及专业执法人员、基层党员干部、志愿者等其他参与网格服务管理的相关人员组成,并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职责、选聘方式等进行规范。是关于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相关信息公布。规定了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禁止性行为和人员相关信息公布的具体要求。

(五)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草案明确了网格工作事项内容,网格事项发布、准入与退出,网格事件分级处置等内容一是关于网格工作事项。结合中央、省委和嘉兴的实践,明确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清单,共八项二是关于网格事项发布。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如何发布应遵循的工作机制进行了明确。三是关于网格事准入和退出。明确了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准入和退出的方式和管理主体。是关于网格事件分级处置草案规定了网格员处理网格事件的基本流程

(六)网格智治。草案章明确了要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数字化建设,创新数字技术在网格工作中的场景应用,推进网格工作移动端建设,以及网格化信息安全相关制度。

(七)保障措施。草案第七章明确了网格事项经费保障、网格员身份管理和薪酬、网格员的工作保险、培训以及网格员考核等内容。一是关于经费保障。规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是关于网格员身份管理和薪酬。规定统一招聘的专职网格员纳入村(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其薪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他类型的网格管理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发放适当工作补贴。三是关于多元主体参与。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各类主体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是关于网格员的工作保障草案规定专职网格员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同时明确了培训机制、绩效考评、装备设备等网格员工作所需要的基本保障内容

(八)法律责任。规定了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人员责任、第三人责任。

(九)附则。规定了条例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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