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图片新闻  >  正文

立法引领生活垃圾分类成为良好社会风尚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解读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0-10-27

  众所众知,生活垃圾分类有很多好处,但在日常生活中,却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将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别投放。这项工作在我市部署推进了这么多年,为什么还是进展缓慢、效果一般,关键原因就是缺少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今年9月1 日起正式施行。自此,我市将以严格的法律制度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生活垃圾分类在嘉兴成为良好社会风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这是一部亟需制定的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出台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均提出具备条件的城市要健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法规,对生活垃圾实施强制分类,可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是贯彻中央绿色发展理念的客观需要,也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发展需要,更是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现实需要,对于在新时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9年12月26日,时任市司法局局长周梅芳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道出了这部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但是,目前在我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垃圾分类投放环节仍存在抵触、不分类、乱投、混投等现象,对未分类和违规投放等行为多次劝导无效的问题;另外,分类投放人的义务和分类投放要求,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分类收集、运输设施落地难以及分类资金保障等方面,均需要相关立法加以明确规范,给予约束和处罚,以提高分类投放准确率,保障分类机制和体制顺畅运行。

  同时,生活垃圾处理也是当今世界城市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重大难题,推行生活垃圾分类,不仅是当务之急的环境工程,更是一项成风化人的文明工程。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仅体现着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更是全面提

  升居民素质,推动城乡文明建设,助推社会文明升级的有效抓手。

  这是一部凝聚智慧的法规

  市政府及市建设局高度重视这部条例的制定工作。市建设局把条例的制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2018年就着手起草工作,并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在调研过程中,市政府及市建设局发现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特别是末端处置能力不足问题,严重影响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的效果,故 2018 年12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暂缓条例立法进程,待条件成熟后,再继续启动立法进程。2019年6月,根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及市建设局重新启动立法程序。2019年12月2日,八届市政府第29次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对这部条例的制定也倾注了大量精力。收到市政府报送的条例草案后,市人大城建环资委组成初审调研组,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富有建设性的条例草案初审情况报告。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了这部条例草案,提出了许多具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到南湖、平湖、桐乡等地进行调研,召开立法咨询专家座谈会征求意见。法工委根据问卷调查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先后进行了26次修改,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其间,法制委员会也先后两次进行统一审议,为条例草案日臻完善作出了积极贡献。

  这是一部扮靓颜值的法规

  2020年6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条例共七章32条,对分类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理、源头减量、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确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关于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垃圾、装修垃圾是否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否应当纳入本法规管理,大家众说纷纭,意见不一。条例对照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明确上述垃圾不纳入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同时,针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对餐厨垃圾作了明确规定,并且我市已建立较为完善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机制的情况,建议借鉴宁波等地做法,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餐厨垃圾管理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明确了条例的主管部门。目前,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分别负责城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不尽相同。为统筹抓好这项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以及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和法定职责,分别明确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应环节中的监督管理权。

  实行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度。为了保障分类投放有效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管理人的确定及其职责。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

  理的,本单位为管理人”“农村自然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人”。同时,第十条第二款明确“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人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第十一条规定了管理人的七项职责,其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配置要求,明确管理人要按照设置规范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管理人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设立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对于提升垃圾分类的实效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增强参与垃圾分类的感受度。但不少市民认为,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垃圾要因地制宜、视情确定,不宜一刀切。在参照上海、苏州等长三角地区城市做法的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并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

  着力建立分类收集、运输、处置高效运行机制。为了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各环节协调高效运行,条例着重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总体要求,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二是明确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方式。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别确定了收集、运输、处理方式的总体要求。三是明确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作业要求。为了加强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监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作业要求,并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针对凌晨收运生活垃圾存在噪声扰民的问题,条例明确,“每日二十三时至次日六时,不得在城镇居住小区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活动”。

  强化源头减量。源头减量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成部分,对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非常重要,因此《条例》第五章从源头减量协同推进、绿色消费、推行净菜上市等多个方面对源头减量管理作出规定。在绿色消费方面,第二十条

  规定,“鼓励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生活垃圾减量”。并规定,“住宿、餐饮、旅游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一次性用品目录。在推行净菜上市方面,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净菜上市”。在协同推进方面明确规定,“快递、住宿、餐饮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减量措施”。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出台将会引领生活垃圾分类成为良好社会风尚,扮靓禾城颜值。

  

 

 

来源: 作者:作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徐平 文字记者: 通讯员: 摄影记者: 摄影: 编辑:嘉兴人大网 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