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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6-04-15

  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2016年4月至7月,省人大常委会将采取统一部署、上下配合的方式,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省委确保“十三五”开好局、起好步和打好转型升级组合拳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促进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保障G20杭州峰会为要求,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重要性的认识,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推进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实施,努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实现“两富”、“两美”浙江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重点内容

  重点内容是2015年以来我省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现结合《关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情况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浙人大常办〔2015〕32号),选取新大气法以下法律条文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一)限期达标规划:第十四条第一款“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第十五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二)总量控制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第二十二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企业自动监测和信息公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第四十二条“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五)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六)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七)扬尘污染防治: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八)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安排

  这次执法检查与“五水共治”工作专项监督同步进行,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组织实施,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参加。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上下配合,在全省范围内同步开展。

  (一)2至3月,在调查摸底和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实施建议方案,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4月上中旬,召开全省视频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省政府就如何配合省人大抓好执法检查提出要求。

  (三)4月中旬至5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若干个检查组,由常委会副主任带队赴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委托其他4个没有直接检查到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于5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书面报告,并抄送省人大环资委。

  (四)5月下旬,听取省环保厅、省发改委(能源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汇报。

  (五)6月中旬,主任会议听取各检查组检查情况汇报,省人大环资委汇总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六)7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和省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的报告。分组审议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分组审议整理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省政府处理,并适时抓好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

  四、工作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大、政府要认真抓实抓好。

  (一)认真组织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要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代表工委的联系与合作,按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要求共同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联系,主动配合,落实好实施方案和有关通知的具体要求,确保执法检查顺利开展。

  (二)发挥各方作用。要注重发挥代表作用,主动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参加实地检查。同时利用代表履职平台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吸收有关意见和建议。要加强新闻宣传,全过程、深层次、多角度报道执法检查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防治格局。

  (三)务求取得实效。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方案确定的重点内容开展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掌握情况,找准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尤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即查即改,立即整改,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来源: 作者: 编辑:嘉兴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