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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4年9月8日嘉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1日嘉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正,2003年6月19日嘉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再次修正)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07-12-28

  第一条 为加强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市进程。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熟悉和掌握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参加常委会的活动,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秘书长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在视察、调查和检查中,应当深入实际,倾听各方面的意见,了解真实情况,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会议上应当围绕议题积极发言。

  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可以就该次会议议题以外的某个重要问题进行发言。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认真听取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所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守则。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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