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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试行)

(2004年11月26日嘉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07-12-28

  第一条 为了依法做好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的任命工作,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提请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其任职资格应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资格审查内容:

  (一)拟提请任命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拟初任法官、检察官者是否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司法考试;

  (三)提请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的,一般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20天,将人事任职报告和考察材料等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通过审查人事任职报告、考察材料、查阅个人人事档案等形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对拟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嘉兴日报》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的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公示期间的来信、来电和来访。

  第七条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由提请任命的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资格审查情况,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资格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条 决定提请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在任命前应当根据《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提请任命和述职评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决定》,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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