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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嘉兴市市本级预算监督办法

(2004年7月23日嘉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6日嘉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07-12-28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嘉兴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市本级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及市本级决算的职责,并依法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律法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预算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财经委开展工作时,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征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报告、审查规范性文件、执法检查和视察、评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预(决)算进行监督。并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公民或者组织的检举、控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为检举、控告者保密。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预算编制应当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九条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反映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第十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财经委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以及市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表;

  (三)当年财政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重大建设项目安排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及社会保障等支出安排情况;

  (五)市级政府财政债务情况和偿还机制建立情况;

  (六)当年拟新建的3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情况及说明;

  (七)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预算草案、决算情况应当接受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其预(决)算情况。

  第十二条 财经委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预算安排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平衡的情况,预算收支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支出的安排情况;

  (五)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

  (六)预备费设置情况;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财经委可以选择市级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三条 财经委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时,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财经委对预算草案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市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财经委的初审意见,并在七日内,将预算草案的修改情况向财经委反馈,初审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交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包括市本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需要审查的市级部门预算草案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及说明。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查和批准预算。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委或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和专家会审的审议意见,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结果的报告(草案),并提出对部门预算草案编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审查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作出批准的决议,预算草案未获通过时,应当责成市人民政府对预算草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在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报送常务委员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重新审查批准,或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由常务委员会批准重新编制的预算草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人民政府预算报告、决议和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市级有关部门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市财政部门在批复预算的同时,应当抄报财经委。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每月向财经委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定期向财经委报送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收支执行情况及税收完成情况分析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并完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预算执行在线监督系统,及时掌握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增强预算执行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理财、科学理财。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进度及平衡情况;

  (二)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及预算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及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提出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财经委应当将意见综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作出答复。市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应当提交书面答复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财经委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可以对市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收支项目执行情况、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财经委通报。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总体方案时,应当听取财经委的意见,在审计方案确定后,向财经委通报。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经委通报。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市审计部门应当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预算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等;

  (二)现行的省对市、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

  (三)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四)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措施,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的调减,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对预算调整方案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预算调整范围;

  (二)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否保证收支平衡;

  (四)调整方案中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市人民政府需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首先安排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

  需要动用的超收收入数额超过原批准地方预算收入总额的5%以上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三十日前,向财经委报告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财经委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二十日前,向财经委报告对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情况,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财经委可以选择市级部门决算进行重点审查,并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对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财经委报告,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向常务委员会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决算编制说明;

  (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

  (三)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

  (四)审查、批准决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及平衡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及绩效情况;

  (四)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当年预算超收、上级返还或者补助资金、专项拨款等资金使用情况;

  (五)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审计工作报告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财经委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决算审查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决算审查报告,对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有关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并在三个月后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财经委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抄报财经委。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

  (二)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对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四)其他妨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修订后的本办法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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