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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规定

(2002年3月22日嘉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07-12-29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民主渠道,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公民旁听席。公民根据本办法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 参加旁听会议的公民,必须是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并在本市居住两年以上。同时也可以邀请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外商或其他代表等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采取公民自主申请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推荐两种方法产生,每次会议的旁听名额一般为20至30名,具体旁听名额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15天之前,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公民旁听名额、日期等事宜。

  第六条 自主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旁听公告的要求,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信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登记。

  公民的旁听资格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并根据申请旁听的人数和代表性、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旁听人员名单。

  第七条 有关部门、团体推荐旁听会议的公民名单由受委托的部门和团体审核后,按规定时间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被确定旁听会议的公民,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其领取旁听证和旁听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在接到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后,应按时到大会指定的联络员处签到,领取会议有关文件。

  第十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只旁听大会全体会议,不参加大会其他活动。

  旁听会议的公民对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大会秘书处反映。大会秘书处也可以召开旁听公民座谈会,直接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凭大会旁听证进入会场。旁听证不得转让他人。每次旁听大会,须提前15分钟进场,并在指定席位就座。

  第十二条 旁听会议的会民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大会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违者可责令其离开会场或者取消旁听资格。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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