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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暂行办法

(2003年7月31日嘉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07-12-29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民主渠道,便于公民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根据《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的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必须是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和干预公民旁听的意愿。

  第三条 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公民自主申请。每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旁听名额一般为5名。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5天,在市级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告会议议题、日期、旁听名额等有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旁听公告的要求,持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3天,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登记。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人数超过公告的旁听名额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申请顺序、会议议题等确定最终参加旁听会议的公民。

  第六条 被确定参加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其领取旁听证和旁听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每次参加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凭旁听证在会议举行前10分钟进入会场,并在指定席位就座。

  第八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只旁听全体会议,没有表决权和全体会议上发言权,也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其它活动。

  第九条 旁听公民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如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外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联系旁听公民,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等,听取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旁听公民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旁听公民提出的其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按照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旁听公民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大会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旁听证不得转让他人。违者可责令其离开会场或取消其旁听资格。

  第十一条 会议向旁听公民免费提供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公民因旁听会议所需的其它费用,均由旁听公民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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