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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嘉兴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

(1998年10月21日嘉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1日嘉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09-06-05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市外其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嘉兴市荣誉市民”称号,必须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对我友好,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市外其他人士,可以授予“嘉兴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推进本市对外交往、开展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中贡献突出的;

  (二)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和国家统一贡献突出的;

  (三)为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培训管理人员,促进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五)为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七)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八)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符合授予“嘉兴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市级机关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嘉兴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

  (四)被推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和台湾事务办公室及其他有关市级主管部门收到推荐“嘉兴市荣誉市民”的申报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评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嘉兴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嘉兴市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证书由嘉兴市市长签署,颁发荣誉市民证书仪式由市人民政府举行。

  第七条 对获得“嘉兴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应当给予相应的礼遇。

  第八条 荣誉市民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或受到刑事追究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有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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