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重要发布 > 规章制度  >  正文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暂行办法

(2010年3月24日嘉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0-06-0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知政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的内容

  1.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3.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以及对上述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4.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5.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6.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公开的有关报告和其他重要事项。

  7.上述工作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条 公开的时间

  1.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2.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或者作出决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3.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同时,向社会公布。

  4.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收到报告后,经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或经市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后,视情向社会公布。

  5.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通过后,在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开的方式

  1.在《嘉兴人大·公报版》上刊登。

  2.在嘉兴人大信息网站上刊登。

  3.在《嘉兴日报》、《嘉兴在线》上刊登。

  4.召开新闻发布会。

  5.市级新闻媒体、《嘉兴人大·公报版》、嘉兴人大信息网站上刊发有关监督工作内容时,亦可摘要刊发,摘要刊发的内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审定。

  6.公开方式另有要求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五条 公开的程序

  1.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2.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3.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4.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审核,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5.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核,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6.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责及分工

  1.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事项向社会公开后,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报告。

  2.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牵头,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

  3.向社会公开的文本,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提供,并可就公布形式提出建议。

  4.在《嘉兴日报》、《嘉兴在线》等市级新闻媒体、《嘉兴人大·公报版》和嘉兴人大信息网上公布的文本,根据文本内容,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提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落实。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来源: 作者:作者: 文字记者: 通讯员: 摄影记者: 摄影: 编辑:嘉兴人大网 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