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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要信访办理规则

(2007年9月11日嘉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主任会议通过)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0-06-05

  第一条 为了规范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办理重要信访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要信访是:

  (一)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举报、控告的;

  (二)对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控告的:

  (三)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控告的;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

  (五)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

  (六)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

  (七)本级以上人大代表反映的重要信访事项;

  (八)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第三条 重要信访的办理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重要信访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 重要信访办理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实行“分级负责、重点办理、严格督查”和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

  第五条 重要信访办理,可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交有关部门落实;也可转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下级人大常委会调查处理。

  第六条 重要信访事项的交办应当按函转程序处理。交办函应统一格式,写明信访人身份、信访事项、办理要求,有关信访材料应随函转交。有领导批示的,应附批示复印件。

  第七条 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根据信访反映的内容和交办要求,拟定处理方案,呈分管领导审阅。

  第八条 对与信访人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处理意见、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自收到交办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如果情况复杂,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并经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如延期后仍未能办结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可以通知办理单位负责人到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询问,说明情况。

  第十条 办理结果报告应一事一报。对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结果报告应逐一回答。对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再行转办的,转办单位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时,须有转办单位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对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信访办理情况告诉信访人;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觉回避。

  第十二条 重要信访办理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应将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统一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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