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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处理暂行办法

(2004年5月8日嘉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主任会议通过2007年9月11日嘉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主任会议修正)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0-06-0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密切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保障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信访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统一交办、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定期反馈、综合分析、严格督查”的原则,积极推进依法信访进程,维护社会安定。

  第三条 常委会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人大常委会重要信访件办理工作的研究、协调、指导。

  第四条 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负责日常信访件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定期听取信访情况汇报,掌握信访动态,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办法。

  第六条 信访受理范围

  1.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申诉;

  4.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

  5.对市人大代表及在我市的浙江省人大代表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6.对公、检、法等机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等不服,提出的申诉、控告;

  7.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

  8.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信访事项。

  法律、法规对上述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有规定的,应按法律、法规的程序提出。

  第七条 信访办理程序

  1.信访件拆阅。人民群众直接署名写给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信访件,由本人阅示。写给各委(室)的信访件,由各委(室)拆阅,提出处理意见。不直接署名的信访件由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拆阅,及时摘录信访件主要内容,提出处理意见,送常委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阅示。重要信访件由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阅签后,送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和秘书长阅示。

  2.信访登记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一般由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受理接待,统一登记编号,如遇特殊情况,可请分管领导、相关委(室)和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起接待。人民群众直接署名呈送常委会领导的信件,经领导本人阅批后,交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登记编号。同时摘录阅批信件的主要内容,并随同常委会领导的批示复印件分别送常委会秘书长和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以便加强检查督办。各委(室)的信访件,由各委(室)提出处理意见,交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统一登记、交办,委(室)进行督办。

  3.信访件办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由办公室信访处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批示和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的意见办理,或根据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的意见办理。自办的信访件,各委(室)要密切配合,认真办理。转(交)本级行政机关的信访件,属于市政府或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转(交)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办理并回复,只涉及政府某一个部门的转(交)其部门办理并回复。转(交)本级审判、检察机关的信访件,应先由相关专委提出意见后再行转办。转(交)本级行政、司法机关的信访件,信访处应将信访件的主要内容摘要或复印件送有关专委,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回复,有关专委要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转(交)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办理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办结,并按要求反馈办理结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要及时掌握办理情况。

  4.重要信访的督办。经常委会主任会议、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要求督办的,按照归口联系的部门或单位,交由有关委(室)进行督办或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委(室)联合督办,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信访领导小组报告督办结果。

  第八条 信访办理要求

  1.来信来访事项,属于常委会机关工作范围的,应直接办理。不属于常委会机关工作范围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交责任归属机关办理。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信访人,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2.重要信访办理,应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时办结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并经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对转交不当的信访事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交办单位并说明情况。

  4.常委会信访事项实行信访处理情况反馈制。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将市人大常委会交(转)办的信访件,按上述第一、二款的要求及时向常委会报送办理结果。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每季度末汇总一次,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5.遵守保密制度。信访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和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不得公开、泄露举报人、控告人的姓名和举报、控告的内容,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者被举报、被控告的单位。

  6.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依法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7.信访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徇私舞弊。

  第九条 做好人民群众上访接待工作

  1.接待来访群众要热情,耐心听取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做好接访记录,需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来访事项或书面材料,及时转交不得拖延。

  2.做好来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帮助来访人解决实际问题,不能解决的应向来访人解释清楚,对不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应告知来访人向有关单位反映。

  3.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来访人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来访人与有关部门联系信访事宜。

  第十条 建立信访信息网络

  1.进一步加强同“一府两院”信访工作机构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建立定期联系交流制度,每年六月底和年底对信访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2.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每季度对信访和信访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重要信访信息、信访综合分析和建议,通过《信访通报》等形式进行反映和提出,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核准发送范围,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审阅,送常委会秘书长签发。

  3.定期向常委会会议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信访情况,为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十一条 健全信访档案

  要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各委(室)有关信访工作的材料、信访答复件、督办结果等,应交由办公室信访处统一收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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