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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暂行办法

(2008年2月20日嘉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主任会议通过)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0-06-05

  第一条 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进行视察,增强监督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一般在每年年初提出主要视察工作计划安排,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综合平衡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通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如临时提出视察工作安排,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视察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有关副主任、秘书长和专职委员以及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根据视察工作需要,可吸收和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视察时,应根据视察内容确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陪同人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有关副主任组织视察。按照有关规定,专门委员会也可以组织视察。

  第四条 视察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应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并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搞好各项视察活动,以提高视察的实效,增强监督力度。

  第五条 组织视察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机构应对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并制定视察方案,为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做好准备,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的视察活动。所在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向视察组汇报情况并提供材料,以及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视察汇报材料一般应在视察前两天送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第七条 视察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机构根据视察情况,将视察组成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综合梳理后,写出视察报告,并经主任会议讨论提出视察意见、建议后,以文件形式递交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八条 被视察部门和单位接到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视察意见、建议后,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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