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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计算机系统管理规定

(2013年5月27日嘉兴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3-06-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计算机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系统的作用,推进机关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二条 计算机设备是指台式电脑、笔记本式电脑、显示器、扫描仪、打印机、一体机等。计算机附属设备是指鼠标、键盘、电源、光驱、硬盘、音箱、录音笔等。计算机耗材是指硒鼓、墨盒、优盘、相片纸、刻录盘、网线等。

  第三条 计算机设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台帐。

  第四条 计算机设备采购前,设备性能等技术指标须由所需处室或个人提出。设备采购后所附带的软件光盘、原始技术资料等由办公室统一保存,以便日后维护与维修。

  第五条 计算机设备及附属设备的采购由所需处室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办公室领导同意,按照机关办公设备和用品采购管理的规定统一办理,并由办公室负责安装调试,登记设备技术台帐。

  第六条 计算机耗材由办公室根据其使用情况按时进行采购,使用人在领取计算机耗材时需要进行登记。

  第七条 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借用,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借用手续。临时借用的,借用人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还借手续。长期借用的,在借用人离职或退休后,由本人交回办公室,由办公室注销借用记录。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遇有重要工作,需要统一调配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设备使用人要服从办公室的统一安排。

  第八条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由设备使用人提出故障原因报告,由办公室通过检查分析确定维修方案,再进行修理或委托修理。设备使用人应经常保持设备的清洁和整齐。

  第九条 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报废由办公室统一提出申请,经办公室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同意。

  第十条 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拆卸须有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场指导,其他人不得自行对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拆卸。

  第十一条 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使用应该参照相关设备的操作手册,办公室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计算机设备原则上不允许非本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确实有需要的,使用前应先获得设备使用人的授权。

  第三章 软件管理

  第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指操作系统、网络软件、防病毒软件等自主开发的应用系统、外购或外来的应用系统等。

  第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软件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的采购由所需处室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按照机关办公设备和用品采购管理的规定统一办理,并由办公室负责安装,登记软件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的维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外购或外来的应用系统由办公室配合软件开发商进行维护。

  第十七条 计算机操作系统由办公室统一安装配置,其他人不得自行安装或更改。

  第四章 网络管理

  第十八条 计算机网络由办公室配合市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网络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计算机网络设备由办公室统一配置和安装,计算机用户的联网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其他人不得自行安装远程通讯设备及软件,不得自行联入其它媒体网络。

  第二十条 原则上禁止在机关内部使用带有无线功能的网络设备,确有需要的,须报经办公室领导批准。由于使用该设备而造成网络入侵或秘密泄露,由设备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IP地址、主机名等网络技术信息由信息中心统一配置,其他人不得私自修改。机关局域网共享信息是为了方便日常办公所用,非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向其它计算机网络或其它媒体提供共享信息。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允许试验、使用或编写破坏系统及网络安全或影响系统及网络安全运行的程序,禁止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严禁通过机关网络登录国家明文禁止或不健康的网站下载含有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的文字材料或多媒体资源。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计算机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自觉执行保密规定,增强防范意识,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内网、外网上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对涉密计算机,要定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严禁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内外网通用,严禁在外网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上处理与存储涉密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及时更改网络平台、邮箱和业务应用软件的初始密码,在电子邮件、下载软件和新程序、新软件使用前进行检查,防止木马、黑客程序等病毒的侵入。

  第二十八条 接洽外来计算机业务必须由办公室工作人员陪同,其他人不得私自介绍机关或本部门的计算机应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发现泄密情况后立即向办公室领导汇报,及时组织查处,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计算机网络是机关保密工作的重点,各处室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确保计算机网络的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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