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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84年10月20日嘉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6日嘉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1998年3月13日嘉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再次修订2003年6月19日嘉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3年9月24日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3-1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履行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权,使人事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应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任免范围和程序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市长、副市长的辞职。

(二)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职。

(三)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辞职。

(四)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五)批准任免本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七)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的代表职务。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的决定任免,由市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市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决定代理市长,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接受市长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决定代理院长,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接受院长的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和本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免,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决定代理检察长,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接受检察长的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应当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六)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的职务,分别由市长、院长、检察长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

(七)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的代表职务,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应当在两个月内由市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上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离任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如职务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六条  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遇机构改革等情况,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变动时,应当由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免职。

第三章  议案的起草、提出和审议

第七条  提请任免的机关应按照规定起草有关议案,说明提请任免的理由和提供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请任免的议案及有关材料,应及时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应同时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提请机关报送的人事任免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并反馈给提请机关。

第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之前,先由主任会议听取提请机关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汇报,并依法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组织被提请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人事议案前宣布。

第九条  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时,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或者由受委托的副职领导人到会提出有关人事任免议案,提名人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任免理由和基本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条  决定代理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任命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任命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常务委员会表决之前,由提请机关通知其到会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必要时,可以要求拟任命人员在会上作简要表态。

第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如果对其中的人选因情况不明等有争议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并征得常务委员会多数组成人员的同意,可暂缓表决,通知提请机关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并征得常务委员会多数组成人员的同意,常务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表决和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按电子表决器或其它方式进行表决,并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四条  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推选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职,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决定代理市长,接受市长、副市长的辞职,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依法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辞职,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依法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批准任免本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

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的代表职务。

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设监票人和计票人各2名。监票人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担任,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计票人由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计票和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对其他人员的任免,采取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可以采用其它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人事任免议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同一人在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须免(辞)几项职务的,几项职务可以一并表决;同一人在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须任命几项职务的,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情况,几项职务可一并表决。合并表决事项中,如遇无记名投票、按电子表决器等表决方式交叉的,一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任免案中对同一职务进行任职和免职两项表决的,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职项的表决。

第十六条  对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常务委员会下一次会议任命。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两次表决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常务委员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十七条  经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印发书面任免通知,必要时可在《嘉兴人大》或《嘉兴人大公共信息网》等媒体上刊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任免的人员,应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其中,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决定任命的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任命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批准任命的本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不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颁发,并向被任命的人员转达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颁发。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举行颁发任命书的仪式。

第十九条  依法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在未经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之前,不得提前到职或离职;未经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或免职的,不得提前离职。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二十一  常务委员会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通过听取述职报告,组织评议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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