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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
(2004年11月26日嘉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4日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3-10-16
第一条 为了依法做好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的任命工作,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提请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其任职资格应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资格审查的内容
(一)拟提请任命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拟初任法官、检察官者是否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司法考试。
(三)提请机关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的,一般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将人事任职报告和考察材料等送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通过审查人事任职报告、考察材料、查阅个人人事档案等形式,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深入被提请单位作进一步了解、核实。
第六条 对拟任命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为7日。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公告公示期间的来信、来电和来访。
第七条 公告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由提请任命的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资格审查情况,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资格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条 决定提请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在任命前应当根据《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提请任命和述职评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决定》,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