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重要发布 > 规章制度  >  正文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5-04-02

1996927日嘉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1126日嘉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015320日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关系国计民生和涉及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问题,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及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贯彻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建议,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的事项;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决策;

(四)涉及本市全局性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和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六)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市本级财政决算;

(七)设立或变更本市永久性节庆日、市树、市花等;

(八)决定嘉兴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的授予或者撤销;

(九)撤销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决定;

(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十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刑事审判、逮捕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申请的许可;

(十二)根据法律规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市本级全口径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情况;

(七)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额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或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并对本市经济发展、环境和资源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和变更情况;

(八)本市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措施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情况;

(九)本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发展规划和重要情况;

(十)水、燃气、公共交通等事关重大民生的公用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一)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二)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的重要情况;

(十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十四)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五)同国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六)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再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县(市、区)建制、行政区域的调整和名称变更;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撤销或者合并的方案;

(三)与国内城市建立友好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重大变更,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依法按照审批权限报批或备案。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除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应当由下列国家机关(机构)或人员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事实依据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材料;

(四)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也可以先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也可以先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通过的年度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没有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或临时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等,须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等,分别由主任、市长、主任委员、院长、检察长签署;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十三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后十日内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收到议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议。列入年度计划的,按计划安排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前,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就该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根据调查情况拟定决议、决定草案。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等,在审议中有重大事项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十七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由提出议案或者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提出议案的人员推选的代表向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必须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报市人大常委会的备案报告应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限内或者决议、决定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不作决议、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及时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的相关规定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可以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常委会监督议题,纳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对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有关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备案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不执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正,也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作者:作者: 文字记者: 通讯员: 摄影记者: 摄影: 编辑:嘉兴人大网 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