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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办法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5-04-02

2009828日嘉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320日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及《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嘉兴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的基础设施类、公益类和公共服务类等项目,且拟新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或当年市级财政预安排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方面,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编制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及时了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政府计划投资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对需要进行公示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每年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同时,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情况。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一个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由市人大财经委组织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市政府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对投资规模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逐个审议表决,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有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未能获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可以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并作出说明。两次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项目,一般不得在当年提请审议表决。

市政府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除按规定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外,对其中具体的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在交办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反馈,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依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用地保障、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二)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三)决策过程是否科学、民主、规范;

(四)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是否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六)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资金安排是否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建设用地是否保障。

第九条  未纳入年度计划且又必须新增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市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同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专题审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确定若干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组织市人大代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交由市政府办理。

第十三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市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批准概算20%10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未按规定实施和发生重大工期延误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后评估。后评估应当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估结果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工程合同价变更、资金支付、决算等实行财政财务的全过程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跟踪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竣工决算及绩效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进入政府统一的招标投标场所进行招标,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

第十九条  行政监察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成市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计划外新增政府投资项目情况、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报告、行政监察情况的;

  (二)违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或计划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报告决议或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四)其他妨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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