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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办法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5-04-02

2015320日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环节,是代表的法定义务。

    代表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能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好当家作主的权力。

第三条  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

(二)了解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推动相关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三)了解和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情况以及民生保障等热点、难点问题;

(四)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本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关心帮助、促进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尽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六)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回答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工作和人大代表活动的询问;

(七)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四条  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参加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重要活动。

代表应当认真参加原选举单位联系人民群众的各项活动,应当加强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听取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每年应当参加4次小组活动,至少参加1次进联络站接访活动。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可以采取实地走访、代表联络站接待来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利用电话、代表履职平台、电子邮箱等传媒工具以及微博、微信、腾讯QQ等新型交互平台,广泛联系群众。

第六条  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代表要在原选举单位的组织下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开展会前视察和调查研究,为大会期间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做好准备。

第七条  代表除参加有组织的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外,应当按照便于联系、就近就地的原则,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络站的作用,通过联络站联系所在镇(街道)居民,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第八条  代表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过程中,发现有关问题时,应当在代表职权范围内督促问题的解决,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对于需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组织重视的问题,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的协调下,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组织反映;对于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问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协调、安排,可以开展代表视察、约见地方国家机关、组织负责人等活动;对于需要由有关市级国家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书面提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办并督促市级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办理。

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组织对代表提出的问题的答复或者办理情况,代表应当及时反馈给原选举单位或者相关的人民群众。

第九条  对代表交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等信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组织负责答复。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第十条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汇报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征询意见。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汇报执行代表职务情况,可以采取口头汇报和书面汇报等方式进行,具体工作由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十一条  建立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情况登记制度。代表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于每年年底将本年代表履职登记表收集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代表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代表按前款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对于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组织联系活动的单位应当支付代表差旅和补贴等费用,费用从代表活动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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