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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2016年1月22日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6-05-18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通过、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表决通过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场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宪法宣誓。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上进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执行主席主持,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誓。

  (一)新一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集体宣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新一届市长、副市长进行集体宣誓,由市长领誓;新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集体宣誓,领誓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在宣誓人中指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单独宣誓。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以及表决通过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由一人领誓。领誓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在宣誓人中指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室、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誓。

  (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单独宣誓。

  (二)新一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进行集体宣誓,领誓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定;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进行集体宣誓,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领誓。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任命的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由一人领誓,领誓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九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十条 宣誓仪式应公开进行,由新闻媒体对宣誓仪式进行公开报道。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故缺席宣誓仪式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另行组织宣誓仪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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