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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的决定

(2013年9月24日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3-09-25

为了保障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权,进一步促进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践,决定对《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关于《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议事规则”第九条原条文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修改为“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文中“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改为“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2、“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原条文中“在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两周内”改为“在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十日内”。

3、“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专项工作报告,在执行中遇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或调整的,由主任会议研究后提出意见,并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为第二款。

4、“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原文“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改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两个月内或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5、“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原文中“任免”改为“任命”。

6、“议事规则”第五十五条原文中的“《嘉兴人大·公报版》”改为“《嘉兴人大公共信息网》”。

二、关于《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涉及“办公室、研究室、代表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修订为“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2、《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中“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改成“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第四条第三项“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命”改成“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第十四条“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改成“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3、《办法》第三条第六项“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改成“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第十九条“依法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改成“依法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

4、《办法》第十条“任命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室、研究室、代表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修改为“任命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5、《办法》第十七条“必要时可在《嘉兴人大》上刊登”改为“必要时可在《嘉兴人大》或《嘉兴人大公共信息网》等媒体上刊登”。

三、关于《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

1、《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试行)》改为《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

2、在《办法》第一条中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3、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中的“法制委员会”修改为“内务司法委员会”。

4、对《办法》的第四条中的“前20天”修改为“前十日”,将“有关机构”修改为“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5、对《办法》第五条增加“必要时,深入被提请单位作进一步了解、核实”的内容。

此外,还对《办法》的个别文字进行了删改、调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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