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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06-21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现将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嘉兴网、嘉兴人大网、微信公众号“嘉兴人大”等网站、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出,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场路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311室),邮编:314050。
电子邮箱:jxrdfz@163.com。
联系电话:82521157,传真:82521162。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7月23日。
附件:《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二次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梳理涉及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和执法主体,列出清单,并予以公布。
有关执法主体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人报告和有关业主投诉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培训。
第五条 市建设局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数字化平台,鼓励运用电子投票等方式,提高物业管理数字化水平,保障业主知情权。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业务培训,协助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鼓励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参与物业服务活动。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未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九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一半,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筹备组组长由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房屋以及建筑面积清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清单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相关资料已经移交物业服务人的,由物业服务人提供。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草拟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建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会议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成立。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业主大会期间的全部资料和筹备经费余额,移交完毕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延期届满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公示筹备组解散,接管相关资料和经费。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而未组织召开的,居(村)民委员会可以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组织召开。
第十五条 尚未交付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履行业主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交付该物业的,应当书面告知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人数较多的,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按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少于二十人,最多不超过八十人。
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制定。
第十七条 业主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代表已经不具备业主身份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业主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其所代表楼(幢)、单元或者楼层的业主可以决定终止其代表资格。业主代表资格终止后,由相关业主重新推选业主代表。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公示: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部分委员可以享有一定的津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收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期内离职的;
(三)经已交付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占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四)业主代表大会提议的;
(五)居(村)民委员会认为有需要的。
业主委员会拒绝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计的,居(村)民委员会可代为聘请。
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审计费用可在共有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按期组织换届改选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导组建换届改选小组。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一半,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换届改选小组组长由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担任。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组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 物业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和投诉电话;
(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消防设施、电梯等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和联系方式等。
物业服务人应当于每年上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施的维修项目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并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首套房屋交付之日起两年后仍未出售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出租给业主停放车辆。分期开发的,以本期首套房屋交付之日起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足额交纳物业保修金。
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经县(市、区)建设局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从事商业推广等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以下支出:
(一)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
(四)审计费用。
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的,由县(市、区)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出租车位、车库的,由县(市、区)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