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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嘉兴市荣誉市民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09-18


 

《嘉兴市荣誉市民条例(草案)》已经市人大民宗外侨委员会审议。现将法规草案全文及说明在嘉兴人大网、微信公众号“嘉兴人大立法”等网站、媒体上公布,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

反馈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出,并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0月8日。

邮寄地址:市人大民宗外侨委员会(嘉兴市南湖区广场路1号),邮编:314050。

电子邮箱:390867684@qq.com

联系电话:82521130,传真:82521162。

 

附件1:《嘉兴市荣誉市民条例(草案)》

附件2:关于《嘉兴市荣誉市民条例(草案)》的说明

 

 

                       嘉兴市人大民宗外侨委员会

 2021年9月18日

 

 

附件1

 

嘉兴市荣誉市民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荣誉市民的称号授予、礼遇落实、服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国际化水平和美誉度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本市投资创业,引进资金和先进设备,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在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新技术、高端科创平台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六)在本市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事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七)在本市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方面贡献突出或者在应急救援、见义勇为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八)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荣誉市民评选工作,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以及荣誉市民的服务和管理。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礼遇落实、宣传报道、服务管理等活动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荣誉市民称号每两年授予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授予。

第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可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推荐为荣誉市民人选。

推荐单位应当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嘉兴市荣誉市民推荐表》,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并向下列部门提出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外国人、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港澳)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侨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四)被推荐人是其他市外人士的,向市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条  受理部门收到推荐申报后,应当对被推荐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报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经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提交市人民政府确定提请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提请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嘉兴市荣誉市民码”,荣誉市民享有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嘉兴市委员会等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的重大活动;

(三)应邀参加本市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四)进出嘉兴有关客运口岸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给予通关便利;

(五)享受本市相关医疗服务、文旅服务、运动服务等礼遇; 

(六)荣誉市民子女在本市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由各地教育等主管部门给予保障;

(七)本市给予的其他礼遇。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嘉兴市荣誉市民馆,记载、展示荣誉市民及其事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报道,鼓励和表彰其为嘉兴经济社会发展献智出力。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支持荣誉市民,依法保障和维护其在本市的合法权益。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荣誉市民相关工作,通过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考察等方式,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征集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荣誉市民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称号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撤销或者终止的除外。

荣誉市民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荣誉市民的声誉。

荣誉市民应当关心、支持、宣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嘉兴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一)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或者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外国友好城市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来本市访问,需要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获得荣誉市民称号人士的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附件2

 

关于嘉兴市荣誉市民条例(草案)》的

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嘉兴市荣誉市民”是为了鼓励和褒奖对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市外其他人士而授予的荣誉称号。称号授予工作始于嘉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即1994年3月。1998年10月,嘉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嘉兴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暂行办法》,此后又分别于2008年和2015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对规范本市荣誉市民的评授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1年8月,本市共授予了115名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市外其他人士“嘉兴市荣誉市民”称号。这些荣誉市民为嘉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为了顺应新时代新要求,更好地服务我市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有必要制定一部具有嘉兴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嘉兴市荣誉市民条例》推动营造更加开放、包容、海纳百川的嘉兴城市形象,吸引更多国内外杰出人士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贡献智慧和力量。

(一)制定条例是适应新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嘉兴首次进入了国家战略核心区。市委审时度势,科学提出了“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首位战略”“奋力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中最精彩板块”“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要实现这些奋斗目标和战略任务,不仅需要全市人民共同努力,也需要从立法上推动荣誉市民工作,增进本市与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与交流,吸引更多国内外杰出人士投身于嘉兴的经济建设与对外交往,凝聚打造“最精彩板块”的强大合力,进而推动嘉兴蝶变跃升、跨越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

(二)制定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权。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嘉兴市荣誉市民评授工作的法律权威性,借鉴外地人大的探索实践与成功经验,有必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一部具有嘉兴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依法促进和保障荣誉市民工作。

(三)制定条例是规范评授工作的现实需要。目前“嘉兴市荣誉市民”称号评授工作,主要依据是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其部分条款内容的滞后性、局限性逐渐显现,如缺少候选人公示制度等环节,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和保障荣誉市民授予、礼遇落实、服务管理,明确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的职能分工,推动“嘉兴荣誉市民馆”建设,增强荣誉市民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二、制定的过程

《嘉兴市荣誉市民条例》列入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后,市人大民宗外侨委牵头成立法规起草工作小组,深入调研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情况,组织召开部分荣誉市民座谈会,并赴宁波、温州、台州等地进行立法考察。在此基础上,于6年底起草文本初稿,并在一定范围内研究论证、修改完善。7月30日,市人大民宗外侨委对草案初稿进行审议。8月12日,市人大民宗外侨委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市政府办公室、市委人才办、市台办、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等21家市级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8月20日至9月3日,又分别就草案相关修改情况征求了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和市委人才办、市外办的意见建议,并召开了全市人大民宗外侨工作座谈会进行研究商讨。9月14日,市人大民宗外侨委对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

三、主要内容

草案不分章节,共十条,主要规范了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范围、授予条件授予程序荣誉市民授予仪式、礼遇落实、服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一)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授予条件是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吸引更多国内外杰出人士为嘉兴蝶变跃升、跨越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总结和传承本市以往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中好的经验与做法,草案明确了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对象是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市外人士,并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引资引智、对外交流合作角度设定项授予条件。其中,新增了“应急救援、见义勇为中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条件,为今后本市应对公共安全领域挑战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提供了依据。

同时,为加强统筹协调,增法规操作性,草案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荣誉市民评选,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荣誉市民称号每两年授予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授予。(草案第二条至第四条

(二)授予程序

荣誉市民的授予程序,既要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又要兼顾可操作性、便捷性。草案规定了荣誉市民候选人的推荐主体,明确了荣誉市民候选人的分类申报,规范了评选过程的相关环节,包括被推荐者本人同意、部门初审、联席会议审核、市政府会议确定等,建立了荣誉市民候选人公示制度,并完善了从议案提出、人大审议到授予仪式、颁发证书和证章等相关程序。草案第五条至第九条

(三)荣誉市民享有的礼遇

给予荣誉市民礼遇,目的是突出对荣誉市民精神层面的尊重和人文关怀。以往本市给予荣誉市民享有的礼遇较为原则,草案对荣誉市民享有的礼遇作了进一步完善细化,如设立“嘉兴市荣誉市民码”是其中的一大亮点,也是顺应数字化改革的现实需要。荣誉市民凭“嘉兴市荣誉市民码”享受有关礼遇,如应邀列席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嘉兴市委员会等重要会议和参加本市的重大活动;享受本市相关医疗服务、文旅服务、运动服务等礼遇。同时,兜底规定了“本市给予的其他礼遇”,为逐步完善荣誉市民礼遇预留了空间。草案第十条

(四)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后的服务和管理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结束不代表授予工作的结束,草案个方面规范了授予仪式后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一是将设立“嘉兴市荣誉市民馆”作为重点宣传内容写入草案。二是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嘉兴市荣誉市民工作情况。三是从维护荣誉市民称号的社会公信力、实施动态管理的角度,规定了荣誉市民应当维护自身荣誉和嘉兴城市形象,关心、宣传、支持嘉兴经济社会发展。还规定了项可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情形并明确了荣誉市民主动放弃称号的终止程序,完善了退出机制草案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此外,草案对外国友好城市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来本市访问,需要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草案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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