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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的暂行办法

(2009年8月28日嘉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0-06-05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有关法律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及《嘉兴市市本级预算监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嘉兴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当年拟新建的、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方面,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编制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及时了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政府计划投资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每年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同时,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情况。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一个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由市人大财经委组织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特别重要的项目作出决议、决定。

  市政府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除按规定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外,对其中具体的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在交办后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反馈,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拟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依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二)是否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三)决策过程是否科学、民主、规范;

  (四)是否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资金安排是否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九条 未纳入年度计划且又必须新增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出具审议意见的负债建设的单个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市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同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专题审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确定若干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组织市人大代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交由市政府办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估。后评估结果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资金支付、工程设计变更等实行财政财务的全过程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跟踪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竣工决算及绩效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发改、建设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

  第十九条 行政监察部门根据《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成市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计划外新增政府投资项目情况、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报告、行政监察情况的;

  (二)违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或计划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报告决议或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四)其他妨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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