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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3年6月3日嘉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主任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嘉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修订2013年9月16日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主任会议修订)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3-10-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议事制度,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成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领导。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主任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五)讨论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讨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研究确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计划;
(七)提出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筹备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听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十)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提请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以及依法由主任会议提请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提请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组织部署全市性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重要活动。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秘书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在会议举行前两至三天,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内容书面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并准备好会议所需材料送主任会议成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除临时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外,在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十天内,一般应召开主任会议,确定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主要建议议题及其他事项,在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一周内,一般应召开主任会议,主要讨论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等。
第九条 主任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形成的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应有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协调组织实施。有关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应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